《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工作机制、内容、程序、责任追究等内容,同时对厅属县级单位党政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厅属国有企业(不含省管领导班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依法对所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所履行的职责、义务方面的经济责任作了明确界定。
《办法》的施行,是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法规制度建设、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的现实需要,对于增强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意识、完善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